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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41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 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 內,其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