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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84 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
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