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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83 條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