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