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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9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