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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8 條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 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