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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3 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