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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1 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 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 條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