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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