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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5 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 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 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