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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29 條
侵權行為之被害人對賠償義務人之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依保險契約所應 適用之法律。但依該侵權行為所生之債應適用之法律得直接請求者,亦得 直接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