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13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 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 ;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 上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