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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99 條
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 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前項規定,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人準用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