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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93-5 條
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
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之聲請,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出海之主
管機關,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偵查中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
見。
偵查中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
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時,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得由法院依
職權或聲請為之。
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