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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93-4 條
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
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
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
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