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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91 條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
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
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