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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72 條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 ,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 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