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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502 條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