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0 條
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 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 揮執行。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罰金及沒收,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