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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46 條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獨任
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
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