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
第 455-7 條
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 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