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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第 455-42 條
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代理人為非
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
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
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前項但書之限制,得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