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418 條
法院就第四百十六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
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
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其
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