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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411 條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