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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408 條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
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
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