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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399 條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 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有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