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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395 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 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