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2 條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 理由書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