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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375 條
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
最高法院審判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適用第三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