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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372 條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 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