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37 條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