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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367 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