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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362 條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