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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36 條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
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