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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315 條
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
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