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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314 條
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 ,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 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 檢察官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