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93 條
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 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