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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87-1 條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
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
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
調查證據或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