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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79 條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
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
、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
之裁定,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