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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71-1 條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
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
得檢閱、抄錄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