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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59 條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
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
間內、聲請再議中、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中或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
定期間內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