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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 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