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
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