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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36-1 條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
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
三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