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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235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
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