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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06-1 條
行鑑定時,如有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