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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05 條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閱卷宗
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之。
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或證人,並許其在場及直接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