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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04-2 條
鑑定人為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時,應出示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書及可
證明其身分之文件。
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即將許可書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