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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 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