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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9 條
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 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