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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86 條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 二、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